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营业税新旧实施细对比新细则旧细则新旧分析比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1993)财法字第40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文字表述更加规范
新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条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
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原细则第四条第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