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规制之分析姜山赫铭泰律师事务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之后,大多数国家表示谨慎欢迎,但有境外个别媒体称“中国反垄断法只反外企,不反内企”
笔者认为这种言论是对我国《反垄断法》的误解
因此,本文结合外国反垄断立法经验,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制
一、《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的立法背景我国《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草案中没有这一条规定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委员、人大代表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主要理由是,近期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在国家金融安全,国家产业安全、国防安全、国家能源安全和文化安全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除应依法律规定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二、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意义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一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给境内外企业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公开和有序的竞争环境,这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经济法制环境,也有利于我国的经济进一步融入全球化,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产业准入”制度
外资项目要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审批,重点项目还要经过国家发改委审批
如2003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规定了“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2006年《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2006年《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指出:“我国将加强对外资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