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鉴定申请报告申请人:罗**(罗**之父)性别:男出生:1956年11月13日通讯地址:XX市******************联系方法:027-62********徐**(罗**之母)性别:女出生:1959年8月20日通讯地址:联系方法:159**********申请事项:请求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对XX省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年3月2日凌晨1点50分至凌晨2点25分对刘**做出的询问笔录以及20**年3月2日18时30分至19时04分对裴**所作的询问笔录作出司法鉴定,确定笔录内容存在虚假,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电话,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早晨民警打电话,我说lsquo;他们在外边,没事,因为他们经常不回来。rsquo;两句,分别和两份笔录中的其他内容系两次形成,后面的话是篡改、添加的。申请理由: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提供了一组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但是经原告及本代理人的仔细辨别,发现被告在其提供的对刘**和裴**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存在着篡改、添加的嫌疑。其理由如下:首先,按照笔录的制作顺序,在被询问人回答没有补充的之后,笔录后面就不应该有其他内容。在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周明发)和询问笔录(王晓红)中均遵循这一原则。但是在询问笔录(刘**)和询问笔录(裴**)中,在询问人问被询问人还有没有补充的之后,被询问人回答:没有。但是之后又加上一段话。在询问笔录(刘**)中,添加了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电话,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在第1页共2页询问笔录(裴**)中,最后添加了早晨民警打电话,我说lsquo;他们在外边,没事,因为他们经常不回来。rsquo;一句。其次,20**年12月8日,在罗**诉XX省公安局朝阳分局一案开庭时,证人刘**出庭作证,他当庭表示自己没有说过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电话,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这句话,自己签字时也没有看到这句话。再次,按照一般的书写习惯,被询问人签字时会避开笔录内容,但是在询问笔录(刘**)中,刘**所签的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一句话已经写到笔录内容部分。第四,询问人的书写习惯是。所有记录都是沿线格的下线书写。而添加的这句话因不可能再按原习惯书写,所以将字向上挪,并随着被询问人的签字向上斜。最后,让人感到诧异的是,被告添加的这两句话,恰恰是原告起诉被告的事实和理由中对被告最为不利的部分,这也是被告意图篡改笔录的动力所在。鉴于此,申请人认为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刘**)和询问笔录(裴**)两份证据中,被告存在着明显的篡改证据的嫌疑。因此特向贵院提起司法鉴定申请。请求贵院对该笔录内容的制作时间和内容的真伪性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着虚假性。此致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罗**徐**日期: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