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企业并购分立免税规则的探讨[摘要]企业资产与产权重组是当前企业改革的重点,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
对符合权益持续性的企业并购、分立给予免税待遇是世界各国通行的税收惯例但是过于笼统的免税规则往往导致滥用税收优惠,从而引发无谓的经济效率损失
建议在借鉴发达国家免税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对企业合并、收购、分立的免税规则,并规定反滥用措施的具体做法
[关键词]并购;分立;免税规则:“蝴蝶”重组企业并购分立重组是存量资本优化整合的有效方式之一
税收规则的制订者认为企业以股权进行资产并购和股票并购之时并不是课税的好时机
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改善有关企业的结构,不是为了获取当期收益
佩契曼的《美国税收政策》中指出:“税法准许公司通过兼并、收购、分立以及其它办法重组,而不需要确认它们这种变化是否导致盈利或亏损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司可以用灵活多样的形式来安排自己的经营事务,而不致因采用了这种重组程序而产生税收义务
”[1]如果对企业的这种优化行为或程序予以课税,无疑影响了微观经济主体(纳税人)的正确选择,违背“税收中性原则”
我国给予免税待遇的企业重组共有四种类型,即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与分立,但是并没有细节性的明确规定获得免税待遇的具体要求
笔者认为这种模糊不清的、表面化的规定弊端很大
在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中,产生税收利益的不同重组方式难易程度不同,对不同重组类型制定相同的税收规则易于促成避税动机
建议我国针对不同的重组类型,细化免税规则
一、企业并购的免税规则在我国,免税合并的具体要求是:在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或股东接受的支付款当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则企业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外,并没有细节性的规定
对此,笔者建议将充分的免税优惠政策与严格的反滥用规则结合在一起
充分的免税优惠政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