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指违反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在经济领域从事各种非法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章罪的构成特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即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领域进行的有效、有序管理秩序,包括正当竞争秩序,对外贸易秩序,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税收征管秩序,市场活动秩序等
主体:多数犯罪可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纯正单位犯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第162条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等●纯正自然人犯罪:如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等主观罪过:多为故意,个别为过失,如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229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从事各种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多为法定犯,也有自然犯(伪造货币罪)◆不直接占有他人财物,而是通过貌似合法的经济活动来获取利益◆严重损害界定行为的危害程度●数额犯;●后果犯;●情节犯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概述(一)伪劣商品的含义1
伪劣商品与伪劣产品有无区别
◆认为伪劣产品的外延小于伪劣商品◆认为两者相同,为示区别◆分析:《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和商品含义相同2
“伪”、“劣”商品有无区别
伪---假冒(以假充真)、劣---劣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二)伪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