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梳理统计表执法主体: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职权类别:行政处罚权2007年6月24日序号执法职权内容执法依据执法机构(岗位)备注1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稽查局2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稽查局3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稽查局4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稽查局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5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稽查局6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稽查局7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稽查局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稽查局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十四条9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稽查局10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稽查局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1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稽查局12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稽查局13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稽查局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14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稽查局15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稽查局16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稽查局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17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稽查局1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