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已经从思想意识形态层面的理论论证步入到制度建设层面的实践操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过程中,如何消除不和谐因素以为和谐社会建设铺平道路,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总的来看,社会不和谐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多种,如贫富悬殊、地区发展不平衡、失业增加、贪污腐化严重。这些不和谐现象大多表现为部分人经济的贫困或权利的缺失,而现实中许多人经济贫困又是由于缺乏权利引起的,所以我们认为,权利贫困实际上是造成当今社会不和谐的本源性因素。和谐意味着协调、均衡,在存在权利贫困的地方是绝对不可能有和谐社会可言的,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对贫困和权利贫困的含义进行扼要探讨之后,从社会实证的角度阐明了权利贫困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本源性因素,进而分析了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内在关系,最后提出了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本性对策。一、贫困与权利贫困概念探析贫困一词的内涵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动态发展过程。最初,人们一般将贫困理解为因收入水平低下而造成的物质贫困,即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到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有学者认为,贫困的要素不仅包括物质和收入水平指标,还应包括能力指标,如阿玛蒂亚洲·森认为,贫困是指人类基本能力和权利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他所说的能力就是一种自由,即获得各种功能性活动的选择组合的实质自由。贫困的能力指标表明,贫困不仅是一个收入低下的问题,而且是一个能力缺乏的问题。因此,持这种观点的人主张通过提高人们的能力,如提高人们的教育文化素质,来根治贫困。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又有学者认为,贫困不仅是收入水平低下和缺乏能力,还把脆弱性、无发言权和社会排斥等概念引入贫困的范畴。他们认为,那些易遭受外部冲击而自身内部又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人就处于贫困状态,这些人处于政治和社会的边缘,没有发言权,缺乏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排斥。如迪帕·纳拉扬等人认为,贫困不仅是物质的缺乏,权力和发言权的缺乏更是定义贫困的核心要素。这样,贫困概念的内涵从最初的物质贫困发展到了20世纪末期的权利贫困。从上述可知,权利贫困就是缺乏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基本人权的一种贫困状态。贫困不仅包括物质贫困,其核心内容是权利贫困。物质贫困是贫困的具体表现,权利贫困是造成物质贫困的根本原因。社会愈是向前发展,权利贫困对物质贫困的影响愈大。往往那些拥有权利越多的人很有可能占有的物质越多,拥有权利越少的人占有的物质越少。虽然拥有物质财富的多少在某种情况下也可能够影响和支配人们对权利享有的多少,但人们都会认同:在绝大多少情况下,在物质和权利之间,权利是最根本的和最终的决定性因素。人们对贫困概念认识上的深化,不但反映了人类贫困现象的发展变化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认识能力和理解水平的深化和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人们不再认为贫困仅仅是物质和经济收入的低下——这只是贫困的一个方面和表面现象而已;人们还从人的基本权利的角度去认识贫困现象,从贫困现象的背后去认识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这种对贫困概念认识上的深化一方面说明了人类对权利的诉求随人类文明发达程度的提高而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们从更为深刻的层面揭示了贫困的本质问题。贫困现象捆扰人类社会数千年以来,现在人们已经真正深刻地认识到,正是由于权利的贫困才导致了一系列不和谐的社会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许多社会不和谐问题都可以通过消除权利贫困得到解决,因为,引起社会不和谐的本源就在于权利贫困。二、权利贫困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本源性因素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消除各种不和谐现象,而要消除不和谐现象,就必须找到并解决产生这些不和谐现象的原因。因此,如果我们不认识到产生各种不和谐现象的深层根源,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不和谐现象,最多只能取得暂时的、局部的效果,而无法彻底根治它们。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