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生活场域中的集体财产:从权力到权利杨代雄吉林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6-3-5关于集体财产所有权问题,现有的研究成果大都是从纯法学的角度,以源于欧陆的民法理论为基准,对制度文本中的集体财产所有权进行诠释、分析、评判并提出改进方案
这种文本层面的研究固然不可缺少,但却显得较为单薄,脱离现实
制度文本与生活事实总是或多或少相脱节的,尤其是在乡土本色的中国农村,此种脱节或者说断裂现象更为明显
在乡土生活场域[1]中,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运行逻辑与法律文本的预设迥然有别
本文借鉴社会学与政治学的相关研究成果,尝试从乡土生活场域的视角对我国农村集体财产问题进行探析
一、权力网络中的集体财产:集体所有权的残缺与异化(一)行政权力控制下的集体财产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文本中,农村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利设施、教科文卫体设施以及乡村企业等财产都属于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换句话说,农民集体对这些财产享有所有权
在民法语境中,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与私权
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意味着它具有完整性,亦即权利人对标的物享有全面的支配权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等权能
所谓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之物所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作为自物权意味着它具有自主性与独立性
而所有权作为一种私权则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实行私法自治——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地决定如何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我国现行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并不具备自主性、完整性与自治性,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受行政权力的控制
对于集体土地,这种控制表现得尤为突出
行政权力对农村集体财产的控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控制,另一种是间接控制
间接控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对村委会、村党支部等村社机构的控制,借助后者的力量间接地支配集体财产
直接控制则体现为行政机关对集体财产——主要是土地——拥有收益提取权、征收征用权以及管制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