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支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支出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划清资金渠道,正确反映、核算和监督学校资金使用过程,根据财政部财教【2012】年489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会【2013】28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县内其他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条中小学校应该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本着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合理编制支出预算
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中小学校支出严格实行校长负责制下的审批制度,坚1持民主理财、阳光理财,科学理财
第八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金额及内容等据实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凡有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的原始凭证,必须由出具单位重开;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必须有领款人、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严禁白条子报支有关费用
第二章事业支出第九条事业支出,指中小学校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