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几个问题及其法律完善李宁外资并购方式将取代外商直接投资创建企业方式作为我国主要的利用外资的形式
在我国当前外资并购实践不规范和外资并购立法严重滞后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是当务之急
随着世界性的经济复苏,世界性的第五次并购浪潮延续至今
我国自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深受此次浪潮的影响
外资直接或间接进入上市公司乃至控股上市公司已成为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新动向
世界性的资产流动早已以公司并购方式为主,1999年跨国并购金额占全球投资的60%以上,而反观中国吸引外资的主要方式还停留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上,直至现在以并购方式吸引外资的比率仅在全部吸引外资总量的6%左右,足见差距之大
以外资并购方式吸引外资有着其独特的优势,它可以在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盘活国有企业、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技术改造以及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作用
它作为一种吸引外资的形式在我国还得不到普及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相应的基本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协调甚至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存在着外资并购无法可依等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概述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外资并购的目标为上市公司的并购
综观我国现今该种类并购中主要有三种并购模式:(1)通过协议认购国有股、法人股的直接控股模式,如著名的“北旅事件”;(2)协议认购上市公司拟发行的B股模式,如“赣江铃事件”;(3)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原外资股东股权的间接收购模式,如“福耀事件”
(4)收购上市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这种并购应按国际私法由股票上市地法律调整
前三种并购事件的出现多是在我国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规定下出现的,外资并购立法远远落后于现实发展,给我国很大的冲击
急需进行相应的立法,对并购行为进行规定,确保发挥外资并购的积极作用,最小化其负面作用
目前我国对外资并购的行为规制的法律主要散见于外商投资法、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