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有关问题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实施范围及对象学校现任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二、报告人应当报告的事项及主要内容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情况;2、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3、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4、本人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5、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8、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参与房地产开发、承揽建设工程的情况;9、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10、领导干部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三、报告的时限和方式1、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办法所列应报的事项,应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2、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办法所列应报告的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第1页共2页没有变化的,应当予以明示。3、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四、报告的受理和管理1、学校领导向省委组织部和省工会报告,报告材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转交,同时抄报省纪工委2、正副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受理,抄报学校纪工委3、党委组织部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年度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告学校党委。五、要求和纪律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