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三三最大利益原则与中国法(一)儿童权利意识在中国中国素有爱护儿童的良好传统
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但中国固有的传统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的模式,重义尚德轻利的非主体意识的价值观一直占居主流,对儿童的关爱始终仅仅是从德和仁的角度出发
由于父权至上的价值观一直占居主流,儿童不享有个人权利,他们的地位和处境并不比妇女好
在中国古代社会,未成年人不仅没有政治上的权利,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没有经济上的权利,甚至可以被当作牲畜一样买卖,他们的人身权利经常受到蹂躏和践踏
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棍棒底下出孝子”,都是剥夺儿童人身权和人格权的伦理道德
传统的儿童观往往从社会和家庭的整体利益的角度认识儿童的价值,儿童的价值似乎主要在于承载成人对于家庭和社会的期望
因此,在成人的眼中儿童必须依附大人,需要被雕琢,他们的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完全被忽视,更谈不上作为独立主体而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了
在中国,这样的状况延续了几千年
直到20世纪20年代,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才开始以非传统的眼光看待儿童问题
如,邹韬奋在《小孩子倒霉》一文里曾明确谴责动辄训斥幼儿的行为[73],还提出希望不要把儿童束缚成小大人;[74]父母不要糟蹋、摧残、抑制儿童本来的活泼的精神
[75]确认和保护儿童权利是现代中国社会和法制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内容
如,早在第一次革命战争时期,江西苏维埃共和国政府颁布的《宪法大纲》、《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文件,就有保护儿童生存、学习和劳动等权益的规定
到了抗日战争时期,各个抗日根据地政府颁布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就比较多了
如:1940年3月18日颁布的《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第13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从事妨害身体健康之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