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职业标准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说明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批准,自2003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现阶段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标准》在体例上力求规范,在内容上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原则。同时,尽量做到可根据科技发展进步的需要适当进行调整,使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培训、鉴定和就业的实际需要。三、本职业分为四个等级,《标准》的内容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四、参加《标准》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凤懋熙、张毅华、张如松、杨玉荣、王剑、赵之阳。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按姓氏笔画为序):王红英、王晓红、王随元、牛力斌、田丰、刘永澎、牟永义、李克、何兵存、余汉林、张弘、张斌、陈蕾、季之华、周清、胡广东、曹康、曹永凡、崔建云、樊增绪、潘利兵。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上海市饲料工业协会、上海正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杨饲料工业有限公司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饲料工业协会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谨致谢忱!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1.2职业定义操作中央控制室含微机的主控制台(或控制箱)及相关仪器、仪表,对饲料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监视的人员。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1.4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常温。1.5职业能力特征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色、味、嗅、听等感官正常,具有一定的观察、判断、理解、计算和表达能力。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50标准学时;中级、高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60标准学时。1.7.2培训教师培训初级和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7.3培训场地设备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及必要的实验(模拟)设备和工具。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3)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