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建发〔2009〕122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各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工管所,监理中心:为建立健全我局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确保依法建设,规范管理,按照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要求,特制定《济南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济南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局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确保依法建设,规范管理,按照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局为建设单位的铁道部投资及控股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含合资铁路),路局投资的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现场行为等对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分A、B、C三个等级
第四条信用评价对象为工程局(集团公司)
以工程局(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亦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
第五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的,不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并予以公示和公布
新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纳入全路信用评价范围,只在建设单位范围内参与全面评价,其中不良行为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