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制度研究潘修平,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研究员,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理财产品/质押/公示/优先受偿权/强行平仓内容提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一种可转让的财产权,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现实中也有质押的需求
然而,我国目前尚无关于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规定,理财产品质押也无法进行公示,不具有对抗作用,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和质权保全权
笔者建议制订行政法规来确立理财产品的质押权,通过网上进行质押权公示
质权人可以不通过公开拍卖的程序直接实现债权的抵销权
在理财产品质押制度中,除非委托理财合同有约定,债权人不能采取强行平仓的措施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概述(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银行接受投资人的授权来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银行与投资人按照约定方式享有或承担
笔者认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财产品可分为:1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
在这种产品中,投资者没有提前赎回的权利
投资者购买了这类产品,就意味着与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到期还本付息的理财合同,并以存款的形式将资金交由银行运营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理财业务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推出的“风险与诱惑并存”的理财产品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这类产品在保证本金的基础上争取更高的浮动收益,投资者在存款的基础上,向银行出售了期权收益权,因此可以得到普通存款和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