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税务稽查证据本章主要介绍相关证据知识、证据收集与固定和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
我国目前尚没有证据法典,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司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取证标准把握不一
本章拟通过对实践中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标准进行归纳,为广大稽查人员执法提供参考借鉴
第一节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事实或材料
税务稽查证据是指证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真实的事实或材料
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关联性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事实
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在确认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任何一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映象,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构的东西
如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账册资料、购销记录、文件等实物证据,以及涉案当事人、证人的言词证据都必须是确定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反之,任何猜测、幻想和虚构,都不是客观事实,均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
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证据分类(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税务稽查工作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通常表现为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凭证、账簿、发票、企业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