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莆政综[2008]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税务及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