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社团组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与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三)对外捐赠是指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主,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这种处置形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六)报损指由于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主要包括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房屋拆迁等其它非正常损失。(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程序第五条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未经批准的超标准配置资产。(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三)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资产使用年限由本办法规定(见附表1),其他未规定使用年限的,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实行网上和纸质同步申报审批,具体程序如下:(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系统”)选择要申请处置的资产,形成《资产处置申请单》(见附表2,适用于固定资产的处置申请,非固定资产无需填写),分别按权限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或审批。(二)单位向主管部门(指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上报纸质的资产处置申请函,并附经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处置申请单》和有关资料(也可通过扫描上传到系统)。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出申请。(三)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系统操作,并通过系统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属财政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纸质意见上报财政部门,同时在系统中进行操作。(四)财政部门通过系统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或上报,出具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含《资产处置审批结果表》,附表3)。(五)除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或者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需要拆除房屋建筑物以外,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00元(指账面原值,含50,000元,下同)且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申请资产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财政部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