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请示报告申请人:任**,女,民国37年**4月**日(1948年**月**日)生,出生地:xx,统一编号:e2012846**,住址:xx县永和市保平里**巷8弄**5号五楼
委托代理人:张笑云,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51988780
请求事项1、请求贵委依法审查核实xx小心桥**号(现为xx市马道街**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应为端木**,端木**的法定继承人为申请人任**等;2、请求贵委依法把xx小心桥**号房屋的现有价值适当补偿给申请人任**等
事实与理由查:在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十月端木伯平受典万钧、万杨氏等,后为端木**的先父端木单*所合法继承,万钧、万杨氏等将小心桥**号房屋出典给端木单*,典价银400两,折合龙洋595元,种类及面积:宅地八分四厘八毫正
四至:东至小心桥东街及万姓屋,南至石姓,西至郑石二姓屋,北至万姓典户吴恒儒屋
端木单*享有占有居住权
民国十七年(1928年)10月5日加典280元,将大厅装成平房三间加291元9角,双方约据及保约延长典期6年,即民国23年(1934年)到期
民国十九年(1930年)加典40元;典价加添附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大洋1442元
由于日军侵华,xx沦陷,端木**的父亲端木单*逃亡在外,于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农历正月十七日道经安徽舒城一病亡故,端木单*的直系卑幼仅有端木**一人
端木**对xx小心桥**号房屋自应于此时开始继承
端木单*领有xx市地政局二十六年(1937年)8月18日他三字16**号他项权利证明书,后重新登记有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10月31日端木佩瑶向xx市xx市地政局所申请他字第21**号他项权利申请书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7月12日xx市xx市地政局依据该申请书已制作了他字第36**号他项权利证明书,由于在xx解放前夕,端木**未能领取,抱着还在襁褓中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