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时效性:有效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号:京地税企[2002]588号发布日期:2002-12-20实施日期:主题词:企业所得税、税务代理、管理、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58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和发挥中介机构的鉴证服务作用,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审核代理事项的工作程序,提高中介机构的审核代理质量,加强对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审核事项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作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为了保证中介机构的审核代理质量,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成效,市局根据《通知》中的格式、内容,以及以前年度中介机构使用规范文本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统一规范的业务约定书、审核报告、工作底稿、审核要点(工作底稿、审核要点的格式内容,本文件略)。其中,审核报告、工作底稿、审核要点将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公布。二、有关对中介机构的审核代理质量要求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570号)。三、有关中介机构使用规范文本要求(一)凡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审核事项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必须按照市局统一制定的审核报告格式;所记录的工作底稿必须按照市局统一制定的工作底稿格式(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审核业务工作需要另附自定的详细的明细表、程序表);审核程序必须按照市局统一制定的审核要点进行审核。(二)审核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两份(含上报税务部门一份),中介机构留底一份。审核报告使用A4纸张打印,封面、封底自定。审核报告中不需出具“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文本填报说明”。审核报告中须出具经市局盖章的《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备案表》复印件。四、对纳税人的要求(一)在地税局征管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发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中介机构审核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525号)中规定的审核事项,需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二)凡发生需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事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的纳税人,自愿选择除市局公布的不信任名单、当年不到市局备案的事务所以外的事务所并与事务所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参照市局统一制定的格式签订业务约定书。(三)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时,要附送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凡经过中介机构审核代理事项的纳税人,除特殊审核以外,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的有关数据,须与中介机构审核确认数一致。并在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盖章处声明申报数据与中介代理数据一致。五、税务机关的要求(一)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出具的中介机构审核报告未使用市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或审核业务工作未按市局规定的审核要点进行的,将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出具符合规定的审核报告。(二)税务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出具报告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被审核企业缴纳或者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对该中介机构处以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市局视其情节以后三年内列入不信任的中介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三)税务机关发现上述问题须以文字材料向市局反馈。(四)对纳税人报送的审核报告除随同审批事项同时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外,其他事项的审核报告由主管税务所保存,以便加强对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工作。附件:1.业务约定书2.审核报告格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