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的若干立法构想李建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立法构想/类型化/公示方法/优先次序/条文设计内容提要:法定抵押权制度源于古罗马法,在近现代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由于社会背景和知识谱系的差异,分化为以德国、日本和瑞士为代表的三种立法体例
文章围绕法定抵押权的基础及类型化、公示方法的设计和优先次序的安排等问题,分析和比较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系统地阐释了法定抵押权制度的相关理论,试探性地提出了构建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
法定抵押权是“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抵押权,其成立无须有当事人之合意,某种情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便当然取得抵押权
”[1]这一制度源于古罗马法的优先抵押权制度,在近现代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由于社会背景、知识谱系各异,各国对罗马法的优先抵押权制度采取了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的继受,分化为以德国、日本和瑞士为代表的三种立法体例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这一制度尚无明确、系统的规定
国内只有部分论文零星涉及相关问题,缺乏体系性,因而,构建系统的法定抵押权制度尚属民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空白点
一、法定抵押权的基础及其类型化(一)以“对社会弱者进行保护的观念”为基础的法定抵押权类型法定抵押权制度肇始于罗马法,为了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古罗马法规定“妻对夫嫁奁的返还和夫管理特有产所生的债务而对于其财产;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因监护、保佐关系发生的债权而对于监护人或保佐人的财产;家属因家长不善管理其外来特有产,造成损失,而对家长的财产⋯⋯均享有法定抵押权
”[2]这些关于法定抵押权的规定说明,远在古罗马时期法定抵押权制度就有为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人提供特殊保护,保障其债权得以实现,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700条d款规定,具法定抵押权之债权人为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及准禁治产人,抵押权之标的为监护人、保佐人及法定管理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