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会计核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本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会计核算以本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以本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记录和反映本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条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本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本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七条当有经营活动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第十八条对于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全面反映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
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第二十一条资产是使用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