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税局19项增值税问题明确政策——2011年7号公告学习体会已经是兔年的最后一天,龙尾巴尖都能看到,过年的气氛浓郁的很,前些天因此段工作繁忙没有捡起来的税收政策,此时可以看一看了
在岁末的12月30日,河北省国税局颁发的7号公告,朴实、实用、结合了基本税收法则,又考虑了本省实际,是及时的、急纳税人之急,明确政策的好文件,其中多个条款,能够看到今年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反馈问题的碰撞,在此向撰写该文件的几位同事大哥表示感谢
对该文件通读一遍,并撰写学习体会,以资加深印象,错误之处,在所难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一)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电力、石油炼化企业固定资产的学习体会:(一)“正列举”与“反列举”在立法技术上,有“正列举”和“反列举”的方式,对于增值税来说,基本上可以概括为,销项税额按照“正列举”的方式,即:凡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正面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条例第1条点出了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是第一,销售货物
第二,进口货物
第三,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而实施细则第4条则给出进项税额抵扣范围:1.电力企业的机组、启闭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变电房、配电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石油炼化企业的管廊、反应塔、反应釜,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不作为生产设备组成部分且单独用于储存的工业生产用罐,其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