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指引(2014年版)为规范广西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审批行为,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4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申报指引
本指引所称市是指设区的市,所称县是指县、县级市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设立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名称直冠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名称直冠市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名称直冠“广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治理结构、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独立营业场所
不得重复投资
一个投资主体(包括法人或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家融资性担保公司
企业集团(特指母公司及其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作为整体对待,视为1个投资主体
不得关联投资
避免出现关联关系股东
关联关系包括:因家族、亲属关系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直接或间接持股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而形成的关联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
一个投资主体与其控股企业不得共同或分别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公司大股东必须确保全体股东真实出资,承担公司管理责任,对风险处置和代偿负全部责任
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股东资格
企业法人股东
(1)鼓励各行业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