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调研报告我院接到市院《关于就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开展调研活动的通知》后,院领导高度重视,抓紧部署实施
成立了纪检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调研小组,组织董本职业务、熟悉相关法律规定、有相当工作经验的同志,针对相关业务工作就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开展调研活动的内容认真分析、认真调查研究
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颁布后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及改进方法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颁布的执行后,使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干警的执法行为都处在有效的监督之下,对办案中违反程序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较好的预防了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促极了检察机关文明、公正执法
存在的问题是: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细化岗位职责的确定,执法领导过错责任和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的认定
科学界定错案的范围,错案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及确定错案、划定责任的操作程序
改进方法就是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二、如何确定岗位职责,划分执法领导过错责任和执法人员过错责任
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负责
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承办人应当承担责任
技术鉴定人员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相违背或与客观事实有重大出入而导致错案的,技术鉴定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部门负责人或复议人、复核人在审核案件中因重大过失使案件认定事实、证据出现错误的,应当承担责任
上述人员在审核案件中擅自或者授意改变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而造成错案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检察长、副检察长因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决定错误的,应当承担责任
检察长、副检察长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承担责任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检察委员会集体承担责任
检察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有关第1页共4页法律和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错误决定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