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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法律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安康,增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市环境保护遵循以下原那么:以人为本、全面计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破坏者受惩处;污染者承当治理、恢复和损害补偿责任。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本市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展考核,考核结果应当按期向社会发布。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事业。播送、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并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环境监管行为进展公开报导,开展舆论监视。第七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视管理,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环境监察工作。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揭发和控诉,有权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凡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或蒙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消除危害和补偿损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环境保护计划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开展和环境质量状况,编制并发布实施本行政区环境保护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应当符合城市整体计划。第十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发布实施的环境保护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第十一条开展改革、计划、国土资源、成立、林业、水利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和流域开发成立等计划,和进展城市布局、产业构造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成立工程,不得批准成立;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域,应当进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计划,区域、流域的成立开发利用计划和工业、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成立、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计划,应当进展环境影响评价。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和报审程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生态调查、区域环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评估工作,划定生态功能区,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要求,依照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的有关规定划定畜禽禁养区。制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畜禽禁养区成立畜禽养殖场。第三章环境监视管理第十五条成立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成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的,成立单位不得动工成立。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成立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成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成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成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址,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平安防护办法发生重大转变的,成立单位应当从头进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报批。成立工程在成立或运行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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