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法规名称】特殊性工业区缓冲地带及空气品质监测设施设置标准【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9-09-15【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特殊性工业区缓冲地带及空气品质监测设施设置标准第1条本标准依空气污染防制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法第十五条所称之特殊性工业区,系指工业区内,容纳左列类别之特殊性工业,且其合计基地面积超过总基地面积四分之一者:一金属冶炼业
三石油化学基本原料工业
五水泥制造工业
六农药原体制造工业
八以煤或油为燃料之电力业
九树脂、塑胶、橡胶制造工业:经由聚合反应制造树脂、塑胶、橡胶、橡胶产品之工业
其无聚合反应仅调配、加工者,不在此限
一○石油化学中间原料业:以石化基本原料,产制中间原料或产品之工业
一一酸碱工业:各种无机酸(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氟酸)、碱(如烧碱、纯碱)之制造工业
一二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指定之工业
前项特殊工业,应集中坐落于不直接与区界外其他土地使用分区相邻之区位
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第3条本法第十五条所称之缓冲地带,系指设置于特殊性工业区区界内四周之绿带、隔离水道、行政管理设施或其他非属生产制程之设施
特殊性工业区毗邻海域或宽度六十公尺以上之河川或坡度陡峭不适开发利用之山坡地者,其邻接面不须设置缓冲地带
第4条特殊性工业区缓冲地带之设置,应符合左列之一:一缓冲地带之面积不得少于该工业区总面积百分之十二
二缓冲地带之最小宽度应依下式规定:W=3×√A(A为工业区总面积、单伅为公顷;W为缓冲地带最小宽度、单位为公尺),且不得小于六十公尺
特殊性工业区有左列情形之一,且与工业区外之住宅区、学校、医院或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