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0页胶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质监发〔2009〕22号胶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科、室、站、大队,各技术机构:现将《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第2页共4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0页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一篇基本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市、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执法机构)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裁量适当,以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上位法律规范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四条质监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集体审理原则和教育优先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本基准的规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