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审计检查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明确各审计主体(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主管领导,以下统称审计人员)的权利义务,严格审计追究,做到依法审计,依法追究,尽职免责,提高审计质量和加强审计作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现场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审计义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全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权利,是指农村信用社审计人员因审计活动而被赋予的各项权利
审计权利与义务按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设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审计活动全过程,包括审计项目立项、审计方案编制与调整、审计实施、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处罚和后续检查等环节的活动
第二章审计权利第四条审计组成员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利:(一)检查权
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如实提供有关审计资料;有权查阅被审计对象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的库存现金、有价单证、抵(质)押物品、重要空白凭证、各种业务印章等管理及使用情况;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质询权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质询,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
第五条审计组组长具有下列权利:审计组组长除享有审计组成员的所有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一)制止权
有权制止、纠正、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终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的先封后查措施
(二)越级报告权
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在逐级报告的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