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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目:我国公司僵局问题的研究综述姓名:刘晓霏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52班学号:2265207指导教师:付坚强职称:讲师2008年6月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我国公司僵局问题的研究综述法学专业学生刘晓霏指导教师付坚强摘要:公司僵局是英美法上的一个概念,是闭锁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最有可能产生的现象。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有客观上的也有主观上的,但其深层次原因是公司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打破公司僵局的法理基础主要有期待权落空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关系合同理论和救济先于权利理论。解决公司僵局的途径可分为事前防范和事后化解,后者又分为司法法律途径和非司法法律途径。具体方式有通过章程防范、裁判解散公司、判决公司分立、强制股权收购及其他可替代性措施。关键词:公司僵局;法理基础;解决途径TheSummarizeontheMatterofCorporationDeadlockinChinaStudentmajoringinLawLIUXiaofeiTutorFUJianqiangAbstract:Companydeadlock,theblocksystemcompanyinparticularlimitedLiabilityCompanyismostlikelytoproduce,isaconceptexistsinBritishandAmericanlaw.Thereareobjectiveandsubjectivereasonsonthecompanydeadlock,butitsdeeplevelreasoniscompany'ssystemarrangementandtheblocksystemcompany'sorganizationform.Legalprincipletheoryofbreakingthecompanydeadlockisthedashedexpectationrightstheory,thecompanysocietyresponsibilitytheory,thecompanycontracttheory,therelationalcontracttheoryandthereliefisbeforetherighttheory.ThewaytoresolvetheCompanydeadlockcanbedivideintoanticipationtheguardandafterwardsmelts,thelatterdividedintothejudiciallawwayandthenon-judiciallawway.Theconcretewayisthroughtheregulationguard,therefereedismissesthecompany,andthedecisioncompanyestablishesseparately,thecompulsionstockholder'srightspurchaseandotherinterchangeabilitymeasure.Keywords:corporationdeadlock;theelementsofnomology;methodofsolution公司僵局是公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也是美国公司法上一项常见的处理制度。但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也无成文法上的解决机制。公司法修改后,规定了股东在此情形下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介入以解散公司的方式解决。虽然填补了这上面的空白,但立法仅以寥寥数字予以规定,既缺乏操作性,有无具体程序上的保证,无疑给实践带来巨大困难。针对此问题,学术界对公司僵局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展开了广泛讨论,并在借鉴国外相关处理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诸多我国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本文将从公司僵局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打破公司僵局的法理基础、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几个方面对现有的文献进行综述,总结出目前我国公司僵局问题的研究成果。一、公司僵局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原因公司僵局是英美法上的一个概念。我国学者在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理论上,对公司僵局的概念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据此探究出产生公司僵局的诸多原因。现从以下两方面具体阐述:(一)概念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停止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而《麦尔廉-韦伯斯特法律词典》则认为公司僵局是指由于股票投票中,拥有同等权利的一些股东之间或股东派别之间意见相左、毫不妥协,而产生的公司董事不能行使职能的停滞状态。事实上,英美法系下的公司僵局有着丰富内涵和外延。如美国公司法学者汉密尔顿认为,所谓“僵局”是指能有效阻止公司采取行动的控制安排。休斯顿大学法学教授T.S.柯文顿把公司僵局定义为“在公司运营中无法获得必要的表决以对关键性的业务做出决定”。综上可以得出,公司僵局的产生是基于管理层、决策层之间无法调和的矛盾。我国公司法上没有公司僵局的规定,学界较早比较系统地论述公司僵局问题的学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他将其定义为:“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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