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讲解》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2]22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我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2012年12月19日讲解内容一、制度的结构体例二、总说明三、资产四、负债五、收入六、支出七、净资产八、财务报表九、新旧制度的衔接一、结构和体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二、总说明(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1、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2、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二)核算基础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三)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四)基建投资会计的核算原则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五)对折旧/摊销规定的适用范围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六)会计科目的运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