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條例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七十一號《上海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02年7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2年7月25日第一條為了加強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下列樹木:一樹種珍貴、稀有的;二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三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的
本條例所稱古樹後續資源是指樹齡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樹木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上海市綠化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綠化局是本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其所屬的上海市園林綠化監察大隊以下簡稱市綠化監察大隊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區、縣管理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管理古樹名木的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工作,業務上受市綠化局的指導
本市規劃、建設、農林、市政、房地資源、水務、鐵路、環保、旅遊、民族宗教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本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宣傳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水準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行為予以制止或者舉報,市綠化局或者區、縣管理古樹名木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七條對保護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綠化局或者區、縣管理古樹名木的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本市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