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行为、有因行为划分理论之质疑杨善长(唐山学院文法系河北唐山063000)【摘要】:德国民法上的无因行为理论是建立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区分的基础上的。其中,负担行为是处分行为的法律原因,无因性理论通过割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间的效力关联性,赋予处分行为独立的效力评价体系,以满足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诉求。而有因行为中的原因与无因行为中的原因并非同一语境中的概念,两者的内涵各异。由于分类标准的不统一,导致无因行为、有因行为的划分缺乏逻辑前提,我们应该在肯定“无因行为”理论价值的基础上,抛弃所谓的“有因行为”理论。【关键词】: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法律原因法律行为作为民法,甚至是整个私法领域的核心概念,对于贯彻和弘扬民法之私法自治理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并成为私法主体追逐私法利益、彰显其“经济人”人格价值的重要载体。因此,自德国民法创造“法律行为”以来,这一概念就成为大陆法系民法学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其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原因”的研究更是实现了从单纯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内部结构静态分析到以法律行为本身为中心的因果关系动态分析的转变,这种转向一方面开辟了民法学研究的新视角,丰富了民法学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顺应了现代民法理念从注重静态财产安全的保障向关注动态交易安全的保护变迁的现实需要。然而,传统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原因”的研究存在某些误区,尤其是无因行为和有因行为的划分在逻辑上失之错误,导致理论上的诸多混乱,本文拟在说理的基础上对无因行为和有因行为划分理论进行反思,以期澄清长期以来困扰民法学习者和研究者的理论疑惑。一、无因行为的内涵及理论价值从无因行为、有因行为划分理论的缘起来看,法律行为的这一划分显然是以无因行为理论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先有无因行为,后有有因行为,再有无因行为、有因行为划分理论。因此,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应以考察无因行为为起点。(一)无因行为的内涵无因性理论所蕴含的法理念,最早肇端于罗马法上的要式口约,近代民法上的无因行为是建立在物权行为理论基础上的,故真正建立起无因行为理论并使其抽象化、系统化的要数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萨维尼的无因行为理论主要是指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之适用。交付(Tradition)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之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亦包括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Tradition中也含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1〕(P247)在萨翁看来,一个典型的交易过程包括两个法律行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其中债权行为产生债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物权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两者彼此独立,不仅如此,物权行为所致的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受其原因行为亦即债权行为效力瑕疵的影响。作者简介:杨善长:(1981—),男,安徽安庆人,唐山学院文法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德国著名民法学者拉伦茨将对物权行为的理解建立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的前提之上,他明确地阐述到:负担行为,如买卖合同和赠与的约定,往往是为转移财产权,特别是转移所有权做准备的。所有权的转移是通过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二项合意即物权合同才完成的,此第二项合同就是处分行为。通过处分行为,出卖人履行了其在买卖合同中承担的义务。价金的支付行为是通过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完成的,即价金的支付也是通过支付和物权合同完成的……虽然物权上的履行行为正是为了执行债权上的基础行为,但物权上的履行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不受债权上的基础行为之有效与否的影响。换言之,即使买卖合同因某种原因发生效力阻却,转移所有权的行为仍然有效。我们把这种物权行为同作为其基础的负担行为严格分离的做法称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2〕(p44-442)拉伦茨的观点可以简练地概括为:法律行为无因理论是以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为基础,其中负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