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行为、有因行为划分理论之质疑杨善长(唐山学院文法系河北唐山063000)【摘要】:德国民法上的无因行为理论是建立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区分的基础上的
其中,负担行为是处分行为的法律原因,无因性理论通过割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间的效力关联性,赋予处分行为独立的效力评价体系,以满足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诉求
而有因行为中的原因与无因行为中的原因并非同一语境中的概念,两者的内涵各异
由于分类标准的不统一,导致无因行为、有因行为的划分缺乏逻辑前提,我们应该在肯定“无因行为”理论价值的基础上,抛弃所谓的“有因行为”理论
【关键词】: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法律原因法律行为作为民法,甚至是整个私法领域的核心概念,对于贯彻和弘扬民法之私法自治理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并成为私法主体追逐私法利益、彰显其“经济人”人格价值的重要载体
因此,自德国民法创造“法律行为”以来,这一概念就成为大陆法系民法学研究的重点和热点
其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原因”的研究更是实现了从单纯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内部结构静态分析到以法律行为本身为中心的因果关系动态分析的转变,这种转向一方面开辟了民法学研究的新视角,丰富了民法学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顺应了现代民法理念从注重静态财产安全的保障向关注动态交易安全的保护变迁的现实需要
然而,传统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原因”的研究存在某些误区,尤其是无因行为和有因行为的划分在逻辑上失之错误,导致理论上的诸多混乱,本文拟在说理的基础上对无因行为和有因行为划分理论进行反思,以期澄清长期以来困扰民法学习者和研究者的理论疑惑
一、无因行为的内涵及理论价值从无因行为、有因行为划分理论的缘起来看,法律行为的这一划分显然是以无因行为理论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先有无因行为,后有有因行为,再有无因行为、有因行为划分理论
因此,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应以考察无因行为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