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5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1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3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4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1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2
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1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2
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