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各税种的主要法律规定都按照相同的结构安排:纳税人——课税客体——税率——应纳税额计算——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起征点——减免规定。这方便学生对比各税种之间的同异,有利于学生的相关内容的分析和记忆。符合教材要求注意的税法改变内容大致如下:有关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一,增值税转型中央为克服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资本有机构成高行业发展的弊端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同时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2004年9月14日颁布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该《规定》规定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以后,可对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款进行抵扣。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同时,《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范围:(一)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二)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三)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四)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五)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第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可直接抵减增值税欠税原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当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大于其销项税额时,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下一个纳税期限内继续抵扣,进项税额留抵与纳税人的增值税欠税不能对冲,但为了确保增值税收入,避免纳税人一方面欠税,另一方面又不断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现象大量存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0月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2月23日发出《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定,并报总局备案。“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除上述三项外,增值税环有一些其它内容的改革,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等。因为这些问题在我们的教材中都没有深入涉及,所以,这里不再赘述。消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2004年1月29日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家海关总署下发了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具体计算办法如下:按以下办法确定: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一,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9月3日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草案)》第二,2004年10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