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研究院)的权责利关系,充分发挥学院(研究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院(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指学校直属的二级学院、研究院
第二章学校与学院的定位第三条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
学校依法享有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权力,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学院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院是学校下属的内部办学实体
学院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履行本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职能
学校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校院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第三章学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第五条学校对学院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决定学院设置或撤销
第六条学院所属系(所)是学院领导下的教学科研基本单位,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设置或撤销并报学校批复
第七条系(所)所属教研室(研究室)由学院决定设置或撤销
第四章学校与学院的权责利关系第八条事业发展规划(一)学校负责:1
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对学院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学院负责:1
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
组织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学科建设管理(一)学校负责:1
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承担学校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等职责
制定学科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组织、协调学校重点学科的申报和校内审核工作
(二)学院负责:1
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统筹和协调本学院学科资源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