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分割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4年7月,42岁的女子雪晴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200万10年同居期间的应得财产
雪晴在诉状中说,1994年,已有配偶的46岁的郭刚,以结为夫妻相许诺,与当年32岁独身的自己建立两性关系,并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至今
2000年5月,自己与郭刚生下了女儿雨滴
10年间,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利益上千万,郭刚也未向自己支付报酬,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
如今,两人结婚已经成为泡影,郭刚的许诺已不可能实现,因此,要求解除与郭刚的非法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所以雪晴要求郭刚支付其应得财产200万元
“老公”不认同居关系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开庭审理,郭刚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雪晴请求分割财产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雪晴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两人再没有了往日的温情
为证明两人不存在同居关系郭刚还叫来了证人,出庭证明郭刚一直与其合法妻子廖梅居住在一起
法院经过几次开庭,最后只能认定以下事实:郭刚与廖梅于1970年登记结婚,居住在宜兴市新街镇,夫妻关系一直比较和睦
1994年,郭刚结识了雪晴
雪晴虽认为双方长期同居生活,但并未提供双方持续、稳定同居生活的依据
2000年5月雪晴生一女雨滴,2002年3月,郭刚与雪晴就雨滴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并约定今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该协议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郭刚1997年与他人共同出资计100万元组建公司,后又增资至500万元
无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本案雪晴认为其与郭刚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至今,虽提供了一些合影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