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解读主持人:1月30日(周二)上午9点至10点,市地税局副局长刘文贵、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处长邹林、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处长周慧将接受"中国大连"专访,就"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在线访谈。届时欢迎大家进行交流。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点击"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市地税局副局长刘文贵、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处长邹林、个人所得"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欢迎你们。刘文贵局长: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接受"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的采访,也衷心感谢大家对税收政策的关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主持人: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我们首先请刘文贵副局长给广大网民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刘文贵局长: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下同)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制订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施行,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落到实处。刘文贵局长: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需要自行申报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明确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由于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办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的义务,因此,对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个人又未申报的行为,除了对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予以处罚,对个人追缴应纳的税款有明确规定外,对个人不申报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较难界定。去年修订的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纳税申报,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办法》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方法、要求、法律责任等事项,随着《办法》的贯彻落实,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面的扩大,将有效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明确其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度。刘文贵局长:二是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看,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渠道,因此,对这部分人不能很好地进行管理,容易产生征管漏洞。修订后的税法首次要求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就其全年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进行申报,从法律上明确了其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拓宽了税务机关获知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进而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刘文贵局长: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可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更有针对性;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分析,税务机关可从中发现涉税疑点和个人少缴、漏缴税款问题,为税务检查提供案源,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刘文贵局长:四是有利于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目前个人收入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