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账使用说明1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账是保管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是填报统计报表的依据
因此台账资料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认真进行登记,台账数字要与原始记录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本台账涉及的指标解释,依照XX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
本台账由XX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监制并负责解释,XX省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
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1-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单位名称:统计人员姓名
统计负责人:接管日期交出日期检查日期-2-检查单位名称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目录企业基本情况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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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基本情况
5企业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