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是法语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的缩写
该组织是由英国、法国、比利时等三个欧洲境内咨询工程师协会于1913年创立,组建联合会的目的是共同促进成员协会的职业利益,向其他成员协会传播有益信息
1949年后英、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相继加入,现有60多个成员国,下设欧共体分会,北欧成员分会,亚太地区分会,非洲成员分会
总部设在瑞士的洛桑
1996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正式加入菲迪克(FIDIC)组织
FIDIC合同条件虽然不是法律,但它是全世界公认的一种国际惯例
近百年来它经历了从产生到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FIDIC合同条件第1版于1957年、第2版于1963年、第3版于1977年、第四版于1988年(1992年又作了修改),习惯对1988年版称为第4版
1999年国际工程师联合会根据多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的建议与意见,在继承以往四版优点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写(下称新编FIDIC合同条件)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根据菲迪克授权书进行编译、出版,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2年5月首次印刷FIDIC合同条件第1版(中、英文对照)
新编FIDIC合同文本一套四册:《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与《简明合同格式》
此外FIDIC组织为了便于雇主选择投标人、招标、评标,出版了《招标程序》,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笔者结合从事FIDIC合同条件法律服务的实践,在此提出新编FIDIC合同条件在中国应(适)用中的几个实践性问题,赐教于同仁
一、应用新编FIDIC合同条件的选择(一)新编与旧版的FIDIC合同条件的选择新编FIDIC格式合同之一是《施工合同条件》
《施工合同条件》用于由雇主或其他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
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出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但该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构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