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商船(安全)(导航设备)规例(第369章第98及107条)[1991年8月2日](本为1991年第322号法律号)第369AJ章第1条引称(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导航设备)规例》。(2)(已失时效而略去)第369AJ章第2条释义及适用范围一般条文(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干扰”(interference)指因一项放射、辐射或感应或上述各项组合所产生的多余能量对无线电通讯系统的接收造成的影响,而该项影响乃表现于任何性能退化、误释或资料丧失(若没有该等多余能量该等资料是可取得的);“安全距离”(safedistance),就设备的组件而言,指该组件为尽量减少磁罗经偏差而应装设在与磁罗经相隔的最小距离,而该距离须经海事处处长批准并在该组件上指明;“客船”(passengership)指运载多于12名乘客的船舶;“建造”(constructed),就任何船舶而言,指以下的建造阶段─(a)安放龙骨;或(b)能识别为某一特定船舶的建造开始;或(c)该船舶已开始装配,而装配量至少为50公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其小者;“香港船舶”(HongKongship)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第IIA类乘客定额证明书”(PassengerCertificateClassIIA)指根据或依据本条例为行走非国际航程的任何种类航程的船舶而发出的证明书;“货船”(cargoship)指并非客船的任何船舶;(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液货船”(tanker)指建造或改造为运输散装易燃液体货物的货船;“商船公告”(MerchantShippingNotice)指称为MerchantShippingNotice并由联合王国运输部发出的公告,并且包括对修订或代替该公告的任何文件的提述,而该文件为获处长批准并在宪报公布表明此意者;“国际航程”(internationalvoyage)指由一国的港口至另一国的港口的航程;“组织”(theOrganization)指国际海事组织#;“电讯管理局局长”(TelecommunicationsAuthority)指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第5条委任的电讯管理局局长;“雷达值班”(radarwatch)指对所显示的雷达资料作出观察,而观察的频密程度视乎当时的情况而定;“运输部”(DepartmentofTransport)指联合王国政府的运输部+;“维修”(maintenance)指任何旨在使某装设保持在令人满意的运作状况的活动,包括测试、测量、更换、校正及修理;“吨”(tons)指总吨位,而─(a)就任何根据《商船(注册)(吨位)规例》(第415章,附属法例)附表5第13段而有替代总吨位的船舶而言,指该等吨位中的较大者;(b)就任何根据该规例第II部及该规例第16条两者而测定吨位的船舶而言,指根据该规例第16条而测定的该船舶的总吨位。(2)在本规例中,凡提述任何性能规格,均须解释为提述─(a)在商船公告第1138号中指明的性能规格(在本规例第15、18(1)、27、29及39条所提述者);及(b)电讯管理局局长发出的适当的性能规格(第31、33(3)及37条所提述者),并且包括提述处长认为有关的并在宪报公布的任何修订上述规格的文件。(3)本规例适用于─(a)香港客船;(b)150吨或以上的其他香港船舶;及(c)在香港水域内的150吨或以上的其他船舶,但不适用于任何游乐船只、捕鱼船只或须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IV部领牌的任何船只。(4)就本规例而言,顶推船和附属的被顶推船牢固地联接成的组合体,如设计为专用和配套的拖船和驳船组合体,即须视为单一船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国际海事组织”乃“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之译名。+“联合王国政府的运输部”乃“DepartmentofTransportoftheUnitedKingdomGovernment”之译名。第369AJ章第3条导航设备装设的设置(1)每艘船舶均须安装磁罗经装设并符合第I部的规定。(1A)(a)除(b)段另有规定外,每艘客船及每艘300吨或以上的货船,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能在9吉赫频带内操作的雷达装设,并须符合第III部的规定。(b)处长可酌情豁免少于500吨的客船及300吨或以上但少于500吨的货船,使其无须符合第III部第18(1)条的规定,但雷达装设必须与用作搜索和救援的雷达应答器完全相容。(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2)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每艘500吨或以上但少于1600吨的船舶,均须─(a)安装电罗经装设并符合第II部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