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苏园国资[2008]3号关于下发《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园区各大公司、各直属企业:根据工委主要领导在2008年半年度总结暨工委扩大会议工作报告中“要进一步深化国企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的重要讲话精神,经园区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各大集团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余各公司、各直属企业可设置专职审计岗位,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现将《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附:《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国企审计管理细则通知打印:华沁校对:张敏共印20份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园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企业等,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财会[2008]7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风险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国资办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第六条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各大集团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余各公司、各直属企业可设置专职审计岗位(以下统一简称“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指导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第七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直接对企业董事会负责;未设董事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第八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采取回避原则。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按企业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三)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四)组织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五)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六)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