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京地税征[2004]546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税种:公布日期:2004-11-12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征收管理,委托代征,管理,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4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精心部署,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局委托代征管理的具体工作流程和相关的操作要求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代征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有计划地对代征人员进行系统性的税收政策培训和辅导,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代征工作
建立对代征人的评估、检查制度;对于代征单位使用发票数量较大或者代征税款额度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月评估或检查,对于其他代征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代征税款情况的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四、印花税票代售的审批流程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内容手写无效(法人或负责人签字除外)
六、为保证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税费,税务机关应当设立自行征收的窗口
七、为准确分清代征人的自纳税款和代征税款,代征人入库税款时必须在税票上注明“四代解缴”字样
八、原《委托代征税费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同时废止
委托代征税费证书①2
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3
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一、二)4
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附表①注释:此处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