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京地税征[2004]546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税种:公布日期:2004-11-12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征收管理,委托代征,管理,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4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一、各局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精心部署,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二、各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局委托代征管理的具体工作流程和相关的操作要求。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代征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有计划地对代征人员进行系统性的税收政策培训和辅导,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代征工作。建立对代征人的评估、检查制度;对于代征单位使用发票数量较大或者代征税款额度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月评估或检查,对于其他代征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代征税款情况的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四、印花税票代售的审批流程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内容手写无效(法人或负责人签字除外)。六、为保证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税费,税务机关应当设立自行征收的窗口。七、为准确分清代征人的自纳税款和代征税款,代征人入库税款时必须在税票上注明“四代解缴”字样。八、原《委托代征税费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同时废止。附件:1.委托代征税费证书①2.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3.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一、二)4.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附表①注释:此处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42号)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代征的管理,强化税源的控制和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托代征是地方税务机关为了有利于对零散税源的征收和方便纳税人缴纳税费,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代表税务机关对规定的税费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第三条委托代征事项和代征税费种类的确定应坚持依法委托、双方自愿、简便征收、方便纳税和规范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为市、区(县)两级税务机关。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人(以下简称代征人)是指本行政区域管辖的依法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第六条市、区(县)两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为委托代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代征的组织、协调工作;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对代征税种(费)及税(费)率以及征收率(特殊情况除外)的确认;计会部门负责对委托代征税费的统计分析、税收票证的供应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代征税款手续费比例的确定和支付;税种管理部门和税务所负责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审核;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代征人使用发票的管理;法制部门负责对委托代征税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协议书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主管税务所负责贯彻落实各部门对代征人的具体管理要求,实施对代征人的日常管理及征管核心系统委托代征信息的调整。第二章委托代征范围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税费可实行委托代征:(一)边远地区的零散税源;(二)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确有难度,且其他部门集中管理的税源;(三)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第八条以下委托代征事项和委托代征税费的代征人由市局确定:(一)货物运输业务委托代征单位的认定;(二)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委托代征单位的认定;第九条以下委托代征事项和委托代征税费的代征人由区、县局确定:(一)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从事建筑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