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学校审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审计监督职能,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学校改革、建设及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内部监督及控制活动
第三条学校审计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省审计厅和教育厅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第四条学校设立审计处,并配备具有审计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强,能适应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的相关制度
第七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审计工作或打击报复
第八条审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免和调配
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及调配,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审计人员的职务和职称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在审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十条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1、财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其财务决算情况;2、教学实验经费、科研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3、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其保值、增值情况;4、基建、维修(含装修)、园林绿化、网络工程等学校各类工程项目;5、学校设备器材、大宗物资的购置、存储及使用情况;6、学校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7、校办产业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