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控制标准一、企业并购的概念及问题的提出(一)企业并购的概念
企业并购一般包括企业的兼并与收购两个方面,英文用M&A(Merger&Acquisition)来表达
但严格来说企业的兼并与企业收购二者并不完全一致
对企业兼并,国际上多采用《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的解释即:“企业兼并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引一家或更多的公司
兼并的方法:1、可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2、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3、对其他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所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兼并的方式:1、横向兼并,双方公司为同一市场生产相同产品;2、扩大市场的兼并,被兼并公司为不同市场生产相同产品;3、纵向兼并,被兼并的公司成为兼并公司的供应者或消费者
如果被兼并企业与兼并公司原有的业务无关,则新公司就称为跨行业公司
兼并的原因很多,兼并公司可能是为了减少竞争,或提高生产效率,或使其产品或市场多样化或减少赋税支出
”在我国,一般认为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而对于收购,一般认为是指一个企业取得对其他企业的一定控制权的行为
(二)企业并购的种类1、横向并购
指的是同一生产部门或同一类产品经营部门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
其结果一方面是迅速实现规模经济和提高行业集中程度,另一方面是易形成垄断,降低整个经济的运作效率,因而一直是反垄断法管制的重点
2、纵向并购
指优势企业和与本企业生产紧密相关的前后顺序生产、营销过程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其结果是形成企业纵向生产一体化,现在一般较少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3、混合并购
是指既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中或潜在的客户或供应商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其目的在于减少因长期经营一个行业所带来的风险,与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相比,其更被认为不易限制竞争或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