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第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9-04【生效日期】1998-09-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1998年9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为了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高检发〔1998〕13号)精神,经研究,现对组织整顿中各地遇到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政策界限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关于清理被依法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免予起诉、被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人员问题检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中,凡被依法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免予起诉、被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尚未按照中纪委、中政委、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监察部《关于清理调出不适合做政法工作人员的通知》(政法〔1992〕7号)和高检发〔1998〕13号文件的规定清理出检察队伍的,均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开除公职、辞退或者限期调离检察机关
二、关于清理超编人员问题1
清理检察机关(不含下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超编,应当以每个检察院为单位,以中央编委核定的检察专项编制以及省级(包括副省级单列市)编委核拨的地方行政编制(进入指第1页共12页标)数额为准;铁路检察院和依法设置在工XX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内的检察院的编制,以行业、企业管理部门按照编制管理权限核定的编制数额为准
清理超编人员应重在优化检察人员的结构,与清退不适合、不适应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清理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问题以及实行双向选择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等统筹考虑,首先清退不适合、不适应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和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检察机关、现在仍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