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司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活动一直较为猖獗,由于人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理解各不相同,由此也导致了对于本罪犯罪构成,、虚开的理解、虚开数额、骗取税款数额、损失数额的认定、一罪还是数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共同犯罪等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曾作出过司法解释,答复、发布相关案例、召开审判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力求对抽象的规定具体化,统一认识,统一法度,量刑均衡,以保证在司法公正
尽管如此,司法实践的现状仍难尽如人意
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罪名的本质特征、行为特征、主观故意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解决实践中的一些困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特征与认定1、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的客体问题正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是最终确认该罪定标准的关键
笔者认为,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二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者缺一不可
其中,根据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的规定,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属于主要客体
因此,如果虚开行为仅仅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但未实际危及国家正常的税收活动,只能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性质、既遂未遂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行为犯、目的犯还是结果犯之争
对于结果犯的观点,大家基本持否定态度,因此,问题的焦点是最终归结为行为犯和目的犯之争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并未将行为人具有偷、逃税目的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因此,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并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是完成了犯罪行为
至于行为人有无偷逃税的目的,以及行为人有无实际骗取、抵扣税款,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由此可见,该罪属于行为犯而不属于目的犯
另一种观点同意上述观点的结论性意见,但同时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