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目2009税率2009一、烟1
卷烟(1)甲类卷烟(2)乙类卷烟2
烟丝56%加0
003元/支36%加0
003元/支36%30%2009年5月1日变更:在生产环节,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45%调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至36%,雪茄烟由25%调至36%
而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
同时,在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税率为5%的从价税
二、酒及酒精1
啤酒(1)甲类啤酒(2)乙类啤酒4
酒精20%加0
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006年四月1日前粮食白酒税率为25%240元/吨250元/吨220元/吨10%5%三、化妆品30%2006年4月1日后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这次调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原护肤品税率8%)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2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5%10%五、鞭炮、焰火15%六、成品油1
汽油(1)含铅汽油(2)无铅汽油2
28元/升2009年1月1日调增到1
20元/升2009年1月1日调增到1
10元/升2009年1月1日调增到0
10元/升2009年1月1日调增到0
20元/升2009年1月1日调增到1
0元/升二、复合计税消费税:(一)进口卷烟5
20元/升2009年1月1日调增到1
20元/升2009年1月1日调增到1
10元/升2009年1月1日调增到0
8元/升七、汽车轮胎3%(2006年4月1日前为10%)八、摩托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