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定义 劳动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的合同义务,使得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得意实现的过程
二、原则、特别规则(不说了) 补充: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全面履行,但是是否能以此揭示出实际履行的要求还有待商榷(查论文)立法未涉及《理论疑点解析》P79三、履行的内容 严格上讲来,劳动合同的履行只能是对合同义务的履行
从履行主体上划分,可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自身义务的履行(
)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形式与后果 救济方式 法律法律规范冲突与争议(一)用人单位义务 1、劳动酬劳给付义务(主要义务)一般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
履行之要求: (1)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额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通过集体合同约定,并且必须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样时,基准选择规则问题苏已说) (3)劳动者本人受领,因故不能领取时可由亲属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4)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作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5)特别情况下紧急支付
在劳动者或其亲属生病、生育、遭受灾害等特别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劳动则预先支取工资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酬劳
(均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酬劳、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酬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该发出支付令
劳动法与劳动法的法条对比,略有不同 劳动法第五十条 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