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变更专题1、案例一:方某在某珠宝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公司以不适合岗位工作为由,将其调至物业组,和清洁阿姨一起打扫卫生。方某认为公司变更岗位前没有和她进行协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不适合原岗位,其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岗位变更通知,并补发变更期间的工资差额及 25%的赔偿金,请问这个请求合理吗?案例分析: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首先应当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没有与方某进行协商,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岗位要求。该公司行为违法,应当赔偿。其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仍然需要由当事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签字,方能生效。2、案例二:小陈在 01 年 8 月与 A 公司签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半年后 A 公司更名为 B 公司,A 公司注销,虽然 A、B 公司还是同一法定代表人,但 B 公司成立后,未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同年 10 月,小陈不辞而别前往 C 公司工作。其违约跳槽使 B 公司非常气愤,要求其赔偿违约金 5 万元。请问 B 公司的诉讼能得到支持吗?案例分析:该诉讼的结果是 B 公司败诉。虽然职工违约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用人单位更名而未能及时变更合同中的相应名称和内容,致使原劳动合同对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用人单位败诉。 3、案例三:李某在某单位担任电工,收入 3600 元.但是,在单位体检中,他被查出患有高血压,由于高血压不能登高作业,单位提出将他的岗位变更为搬运工,酬劳降为 1300 元。李某认为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不同意,单位认为有高血压无法正常工作,其合同中也有说明调岗需服从安排。那么该争议孰是孰非呢?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身体状况不适合原合同约定的岗位时,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劳动合同变更时,应先看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单位调动职工岗位,职工必须服从”的约定,假如有此类约定,那就要从其约定. 另外调岗的理由是身体原因的话,就要看职工从事的岗位国家有没有身体方面的要求,假如有而职工不具备这种身体条件的话,那单位可以在法定医疗期满后调动该职工的工作岗位。 4、...